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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诉前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洮南市九鑫椒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洮南市九鑫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诉前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洮南市九鑫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思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洮南市九鑫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洮南市九鑫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百五十吨辣椒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可以出售,所售价款提存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黄海鹰人民陪审员  赵风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葛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