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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发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涛,王发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王发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李涛诉王发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发省支付2015年6月10日前应付的赔偿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发省已分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涛赔偿款266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80元。下余338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发省愿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涛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