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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炉泸与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炉泸,周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222号原告:金炉泸。被告:周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炉泸与被告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炉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金炉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赛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