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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建南三巷6号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4107021972********。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保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你院呈来的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裁定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张某已第二次提起离婚,且原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崔某因致张某伤害已被刑事拘留。你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否妥当?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望发回重审后多做调解工作,依法处理。以上意见望重审时参考。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