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庆香与肖民生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李学升,男,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李波,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李良,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肖民生,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庄永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香与被告肖民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香于2015年9月21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李学升、李波、李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2015年10月28日,三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升、李波、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9元,由三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广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