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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军伟与谢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伟,谢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377号原告:周军伟。被告:谢国兵。原告周军伟为与被告谢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国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周军伟起诉称:2015年4月25日,被告谢国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谢国兵借款后归还了5000元,尚欠原告5000元未还。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谢国兵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谢国兵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周军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谢国兵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谢国兵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谢国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5日,被告谢国兵由案外人夏礼德担保向原告周军伟借款1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谢国兵今向周军伟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元正¥10000元,……借款人谢国兵,2015年4月25日。”被告谢国兵借款后陆续归还原告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谢国兵由案外人夏礼德担保向原告周军伟借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谢国兵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谢国兵经原告催讨仅归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5000元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军伟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国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