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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执字第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胜学与谭旭义、徐华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1106-1号申请执行人孙胜学,栖霞市弘兴食品厂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旭义,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隆西路401号内4号(空挂户)。被执行人徐华香,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隆西路401号内4号(空挂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旭义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并已裁定每月扣留工资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谭旭义的工资收入152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