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83号原告:杨某,男,满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舒某,女,满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