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83号原告:杨某,男,满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舒某,女,满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