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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郑桂秋执行韩凤娟、孙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秋,韩凤娟,孙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郑桂秋,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韩凤娟,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孙雪峰,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郑桂秋申请执行韩凤娟、孙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桂秋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春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