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梓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