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335号原告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