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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朴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某某。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长波、代理检察员李海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末,被告人朴某某在明知事业单位考录政策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其子朴某甲谋取竞争优势,能够进入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政府工作,找到了时任该乡党委书记隋某某(已判决),求其帮忙。隋某某表示同意并随后按照朴某甲的自身条件设定了岗位招考条件,并上报相关部门。为了感谢隋某某的帮助,2014年春的一天,在隋某某的办公室内,朴某某送给隋某某现金2万元。2014年秋的一天,在隋某某的办公室内,朴某某再次因为感谢其子朴某甲在考入该乡政府工作过程中,隋某某所给予的帮助,送给隋某某现金3万元。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朴某某在本院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以行贿罪处罚。被告人朴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末,被告人朴某某在明知事业单位考录政策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其子朴某甲能够考入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政府工作谋取竞争优势,找到了时任该乡党委书记隋某某(已判决),求其帮忙。隋某某表示同意并随后按照朴某甲的自身条件设定了岗位招考条件,并上报相关部门。为了感谢隋某某的帮助,2014年春的一天,在隋某某的办公室内,朴某某送给隋某某现金2万元。2014年秋的一天,在隋某某的办公室内,朴某某再次因为感谢隋某某对朴某甲在考入该乡政府工作过程中所给予的帮助,送给隋某某现金3万元。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朴某某在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宽甸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朴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办公室经调查评估同意本院对被告人朴某某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隋某某的证言:2013年,朴某某多次找我说他儿子大学毕业了没有工作,能不能想办法把他儿子安排到乡政府工作?我说:“现在没有编制,逢进必考,得想办法定岗增编”。2014年春节过后,我让朴某某把他儿子的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拿给我,我看了下证件知道他儿子是大连一个经贸学校毕业的,学金融的会日语,我就安排人事助理鲍某某按照这个标准向县人事局设岗,朴某某知道我是给他这么办的,就在岗位设定不长时间到我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现金,我把这2万元钱收下了。2014年秋天,朴某某又找到我说:“我儿子的事情怎么还没有进展”?我告诉他说人大代表有提案,要招朝鲜族干部,提案都转到县人事局了。又过了几天,人事局通知我们乡文化站长的岗位已经定岗了,要求是朝鲜族,学金融的会日语的,也就按照朴某某的儿子量身定做的,我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朴某某。过了一段时间,朴某某拿了3万元钱到我办公室说:“你搬家上楼怎么都不告诉我,我儿子的事情,你没少操心,关键的时候了,你得打点打点”。我说:“等考试完再说吧”。朴某某说:“这3万元钱给你,这钱怎么处理,你看着办”。我就把这3万元钱收下了。朴某某两次给我送钱,其实是给我的,朴某某是求我给他儿子安排工作,我要是再求别人需要花钱,我就得从这5万元钱里出,剩下的钱就是我自己留着花。事实上,我帮着朴某某儿子办理工作的这个事情,没花钱,也没给别人送过钱。所以这5万元钱,实际上朴某某全部是给我个人的。(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从2012年开始任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我认识隋某某,他之前是下露河朝鲜族乡的党委书记。2014年下露河乡要招聘文化站科员,为这件事,隋某某找过我。当时他对我提出下露河乡是朝鲜族乡,朝鲜族干部少,设定的这个岗位必须是朝鲜族、会日语或朝鲜语、本科以上学历、宽甸户籍。由于当时我们人社局从县人大接到提案,隋某某作为人大代表,在县人大会上有个提案,人大进行了批复并转给我们人社局了。提案的内容就是下露河乡要招聘朝鲜族干部,隋某某对我说这个事情后,我结合这个提案,我个人认为他提出招聘朝鲜族干部也有一定道理。我就没提出反对意见。同意上报由市人社局审批,最后市人社局同意了。事情就是这么个经过。隋某某是下露河乡的党委书记,作为用人单位的领导,他提出用人条件,又不违反国家政策,我们人社局作为服务单位,具体审核、考试、组织都是市人事局负责,所以这件事情,我们人社局只是上报。我和隋某某之间没有什么经济往来。隋某某没有给过我什么好处。(3)证人鲍某某的证言:我从2010年开始担任下露河乡的人社编制助理。朴某甲是2014年通过事业编招考进入下露河乡政府工作的。事业编招考前,我们乡政府需要向县人社局事业科申报。当时县人事局下发招考通知,让各单位上报岗位及招考条件,因为这件事很重要,分管领导让我直接请示党委书记隋某某。隋书记告诉我说,招一个文化站科员,要求是朝鲜族,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要会日语或韩语,可能还有其他条件,我记得当时我报到县人社局的时候,人社局工作人员说,设置专业限制的是相关专业,不能跨学科限制。最后上级人事部门是怎么定的,我就记不住了。当时设定招考条件要求是朝鲜族,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要会日语或韩语的,这些都是隋某某书记安排我这么报的。(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从2012年初开始担任宽甸县编委办主任的,我认识隋某某,他以前是下露河朝鲜族乡的党委书记。2014年下露河乡招聘了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这件事,隋某某找过我。记的2013年隋某某找过我,说他们乡要招聘一名朝鲜族干部,我说,今年招聘考试都考过了,现在你们乡也没有编制,看看明年情况怎么样再说。2014年春天,隋某某又找到我,还说这个事情。我说,你们是朝鲜族乡,要招聘一个朝鲜族干部,按程序需要你们乡先把计划报给人社局,再找编办看一下,是否有编制,如有空编,就正常走程序。我们编办没有什么意见。后期隋某某就正常走程序了。我们编办当年就同意下露河乡招聘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和隋某某之间没有什么经济往来,隋某某办这个事情,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当时他们乡里有空编,下露河是朝鲜族乡,乡党委书记提出要招聘一个朝鲜族干部,作为我们编办,应该考虑下露河乡实际工作需要,给予支持。隋某某确实没有给过我什么好处,是按正常程序办理的。对于我们编办来说,是正常工作。(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3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隋某某受贿案时,隋某某供认其曾收受下露河乡土地助理朴某某贿赂款2万元的犯罪事实。次日下午,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朴某某到下露河乡政府接受调查。朴某某到案后,在其办公室,主动交代了为了给儿子安排工作,向隋某某行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6)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朴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7)违法信息查询表:证明经查询,被告人朴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8)关于聘用朝鲜族干部的申请、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号建议的答复》、机关和事业单位实名制编制准入审批表、丹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朴某甲学位申请表及本科毕业证、学位证:证明朴某甲的招录过程。(9)本院(2015)宽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隋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该生效判决中被告人朴某某向隋某某行贿5万元的事实已予以认定。(10)审前社会调查档案:证明本院依法委托宽甸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朴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办公室经调查评估同意本院对被告人朴某某适用缓刑。(11)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我求隋某某给我儿子安排工作,给他送了5万元钱。我儿子叫朴某甲,在大连辽宁经贸学院学习日语,毕业三四年了也没有工作。2013年末,我就找到隋某某请他帮忙给我儿子安排在下露河乡工作。他说得想办法给乡里增加个编制。2014年春节过后,他找到我,让我把我儿子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等相关资料给他。我儿子是朝鲜族,学日语的、还学习过金融,隋某某告诉我说让人事监察助理按照我儿子这个标准作为招考条件上报给人事局。过了不长时间,还是2014年春天,我觉得隋某某还是给我帮忙了,最起码按照我儿子的条件上报了,当时我不知道还得考试,我以为他报上去就可以直接上班,我就拿了2万元现金到隋某某办公室放在隋某某的办公桌上了,说孩子的事情你给报上去了,帮忙你就帮到底。过了挺长时间,我儿子上班的事情还没有信儿,我就去找隋某某问他怎么回事?隋某某说乡里人大代表在县里开会时提议要招朝鲜族干部,提案都转到人事局了,我说:“那你得抓紧时间办”。2014年八九月份,我听到隋某某在宽甸街里买房子的消息后,想着我儿子的事情还得让隋某某帮忙,就想借这个机会再给隋某某送点钱,我就拿了3万元现金来到隋某某办公室说:“你搬家这点钱就是这么个意思”,他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又过了段时间,隋某某告诉我说我儿子要想安排工作还得考试,逢进必考,我原来想的是隋某某直接安排,没想到还得考试,我有点不高兴,但也没有说别的,钱也送给隋某某了,不管怎么说隋某某也给下露河乡增设了个文化站长的岗位,又是按照我儿子的个人条件进行上报的。2014年九十月份我儿子就参加了考试,后来考上了。我之所以给隋某某送钱是因为我求隋某某给我儿子安排到下露河乡政府工作,就给他送了5万元钱,事后没有退还给我。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朴某某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朴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朴某某在接到检察院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聂晓堂代理审判员  胡荣刚人民陪审员  周 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