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世俊与侯念亮,张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75号原告于世俊,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慈惠寺大街西柴厂胡同1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5808015517。被告侯念亮,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3号,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辛寨乡仪张村仁和街1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7901141150。被告张美,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3号,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辛寨乡仪张村同仁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010161128。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建设新街6号楼余门,组织机构代码40123216-0。法定代表人王光瑜,站长。委托代理人曾庆亚,该站管理组组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俊与被告侯念亮、被告张美、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