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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6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杜银脏与邓景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银脏,邓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6130-2号申请人杜银脏,农民。被申请人邓景旺。申请人杜银脏与被申请人邓景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613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邓景旺驾驶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现被申请人邓景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将该车予以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邓景旺驾驶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扈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