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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严莲红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莲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严莲红,原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许斌、赵龙生,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在盐城市剧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单际平,院长。委托代理人沈亚君,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婷,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副主席。原告严莲红与被告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院)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莲红的委托代理人赵龙生,被告三院委托代理人汤婷、沈亚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1982年进入被告三院从事洗衣工工作,直至2011年11月退休。在我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给我办理和缴纳医疗保险。我退休后,多次要求被告为我补办,被告一直未予理睬。无奈,我自己补缴了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我于2011年11月退休以后为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经社保部门的要求,补缴了1996年1月起直至2011年11月退休为止期间的医疗保险计25821元,该费用已由我垫付,应由被告承担。2015年8月27日,我向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5821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己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即双方系因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的争议,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问题,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劳动法上的义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本案原告已按相关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医疗保险费,显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莲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给原告严莲红(未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