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承团与赵莹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冯承团,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莹雪,女,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冯承团申请执行赵莹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赵莹雪偿还冯承团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赵莹雪未履行,经冯承团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莹雪在登封市规划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莹雪在登封市规划局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