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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承团与赵莹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冯承团,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莹雪,女,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冯承团申请执行赵莹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赵莹雪偿还冯承团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赵莹雪未履行,经冯承团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莹雪在登封市规划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莹雪在登封市规划局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