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正吾与金洪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吾,金洪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陈正吾。委托代理人:杨友福。被告:金洪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吾与被告金洪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6.5元,由原告陈正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