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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郭大云、夏书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郭大云,夏书群,聂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大云,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夏书群,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聂家红,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大云、夏书群、聂家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019717.95元及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大云、夏书群、聂家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