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叶宏惠与熊天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叶宏惠,熊天能,岑宣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18号申请人执行人叶宏惠,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熊天能,农民。第三人岑宣威(系熊天能的妻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田民一初字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即日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至今未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岑宣威在六隆信用社账号为65×××61内存款29123.4元(其中赔偿金23035.4元、案件受理费768元、双倍利息4988元(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共66天)、执行费3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