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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韦丽芬与罗盛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芬,罗盛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韦丽芬,个体。被告罗盛宝,农民。原告韦丽芬与被告罗盛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韦丽芬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丽芬负担。审判员  廖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晴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