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杨柏峰、刘建孝、刘建东、李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杨柏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建孝,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建东,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文才,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杨柏峰、刘建孝、刘建东、李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柏峰、刘建孝、刘建东、李文才履行给付1.3113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