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六令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968号罪犯周六令,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六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张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六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六令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9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扣1分;2014年4月26日因包夹组成员搜身不尽责扣1分;2014年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扣1分;2015年3月因与他犯争吵扣2分;2015年5月因接受民警指令,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共扣5次分,累计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22.8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9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考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六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