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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书珍与李晓勇、王燕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珍,李晓勇,王燕庆,崔朋,王明飞,王书勤,豆振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355号原告李书珍,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晓勇,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燕庆,男,汉族,农民。被告崔朋,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明飞,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书勤,男,汉族,农民。被告豆振虎,男,汉族,燕店镇联校教师。本院受理原告郭书珍与被告李晓勇、王燕庆、崔朋、王明飞、王书勤、豆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5年10月29日,原告李书珍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晓勇、王燕庆、崔朋、王明飞、王书勤、豆振虎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