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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李某。被告: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同意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江新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