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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春与被告南部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南部县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春,南部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南部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67号原告马永春,男。被告南部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汪晓兵,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治军,该局城市管理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陈贵,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正泽,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春诉被告南部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南部县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放弃其诉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彬审 判 员  袁 颖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