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席招彥、孟关堂、李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席招彥,孟关堂,李文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544号原告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彭任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哲铭,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席招彥,女,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孟关堂,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李文刚,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席招彥、孟关堂、李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8元减半收取63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