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市民。被告: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