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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玉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宋国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宋国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玉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春梅,身份证号232321198203154827,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山弯委。被告宋国涛,身份证号230119197812071016,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山弯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与被告宋国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审判员 :李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