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彬,柯敬陶,重庆大浪陶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04号申请人重庆市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王祺,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卿锡成,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学彬,男,汉族,1975年10月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柯敬陶,男,汉族,1975年8月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大浪陶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贾兰艳,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市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彬、柯敬陶、重庆大浪陶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彬、柯敬陶、重庆大浪陶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彬、柯敬陶、重庆大浪陶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