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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伦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刘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张伦,刘虹,陈孝云,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0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派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孝云,该学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伦,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一审被告:刘虹,女,1972年12月16日,汉族,住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一审被告:陈孝云。一审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派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孝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张伦,一审被告刘虹、陈孝云、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没有采取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并在本公司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二)本案张伦提交了3136.4万的借款凭证,本公司现有新证据证明已还借款39484040元,而原审法院认定归还23364000元的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原审法院在采取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当。(二)本案争议借款总额为31364000万元,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申请再审中提交的部分还款证据因收款人并非张伦,不能证明其已归还借款39484040元的主张;且2012年8月17日,张伦与刘虹、陈孝云、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签订《借款合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认可未清偿债务为8000000元,故原审判决认定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已归还总额为23364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