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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恢1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怡与被执行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怡,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侯怡,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郝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琳琳,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侯怡与被执行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沙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9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