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诉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宜兴金帆陶瓷有限公司,钱盘华,蔡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诉保字第0024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中山路670号。负责人高琪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汤蜀路中段。被申请人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10号。被申请人宜兴金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南环路。被申请人钱盘华。被申请人蔡小洁。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宜兴金帆陶瓷有限公司、钱盘华、蔡小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宜兴金帆陶瓷有限公司、钱盘华、蔡小洁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宜兴金帆陶瓷有限公司、钱盘华、蔡小洁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