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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大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厚,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2015年8月7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雅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10日20时47分,被告人李某厚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丰乐路往东华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区丰乐路骏景花园前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被害人黄某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徐某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厚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1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门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厚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谅解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黄某华的陈述材料,被告人李某厚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厚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恩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