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潘小莹与唐展翔、李祖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莹,唐展翔,李祖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潘小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欧阳红刚,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展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祖贤,女,汉族,1991年11月6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志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潘小莹诉被告唐展翔、李祖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昭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红刚、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及范志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1日,被告唐展翔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同意借款20000元予该被告,原告亦在当天向其交付了20000元,被告唐展翔向原告出具了欠据。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唐展翔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李祖贤是被告唐展翔的妻子,本案借款也是用于被告家庭经营的生意上,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展翔辩称:本案欠款并非属实。被告李祖贤辩称:被告李祖贤不知道原告与被告唐展翔之间的欠款是否存在,即使存在也与被告李祖贤无关。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据(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唐展翔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两被告举证如下:4.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9月5日登记结婚,本案纠纷发生于2014年6月11日,故被告李祖贤不应对被告唐展翔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5.银行流水56页(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唐展翔的金钱未流入被告李祖贤的账户。经质证,被告唐展翔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借款主体有异议,被告唐展翔是向案外人徐永泉借款,当时借款的目的是还赌债。被告李祖贤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被告李祖贤不知道原告与被告唐展翔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借款时两被告不是夫妻关系,故与被告李祖贤无关。原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为由法院核实,借款时,两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唐展翔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的生意经营,故两被告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对证据5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只是被告唐展翔一个卡的流水,不能反映两被告的财产经济情况。经审查,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1日,被告唐展翔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唐展翔出具收据,承诺逾期还款的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双方没有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后原告向被告唐展翔交付了现金19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展翔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唐展翔均确认,借款当日,原告实际向被告唐展翔交付现金19200元。因此,本院以实际出借的金额即19200元认定为本案的借款本金,该款应由被告唐展翔归还。原告请求被告唐展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结婚之前,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祖贤无需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展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92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潘小莹;二、驳回原告潘小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唐展翔负担140元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楚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