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剑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吴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鸣。被执行人吴剑洪。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剑洪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丽遂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剑洪应退赔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损失102117.91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吴剑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8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8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