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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东富康来药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刘玉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康来药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刘玉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67号原告:广东富康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长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东路122号(肉厂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玉先,职务不详。被告:刘玉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康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刘玉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富康来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长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9668.6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康来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长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9668.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芬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