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中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志国诉马志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国,马志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中初字第770号原告:马志国,男。委托代理人:曲明洋,柳河县红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志臣,男。委托代理人:刘淑侠,女。(系被告妻子)原告马志国诉被告马志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春树适用简易程序,并在201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自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获得了承包地46.87亩,承包后的土地一直由其兄马志臣耕种,直补款由被告领取,被告从未给过租金。2013年通过主张,原告获得了上述土地经营权,但直补款一直是被告领取。被告耕种期间,原告的土地直补款都在被告的直补存折上,原告主张分出直补款时,发现被告已将直补存折抵押贷款了,期限12年。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2014年-2015年原告承包土地的直补款,每年6000元,并承担2016年以后每年直补款的返还义务。被告辩称:不同意把土地分出去,也不同意把钱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告未获得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而与被告方产生的纠纷。因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条件及程序由政府农业政策调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本次告诉。综上,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