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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国建与朱熊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建,朱熊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杨国建,男,1948年9���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朱熊云,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建与被告朱熊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熊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建撤回对被告朱熊云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国建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