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家平与耿东、魏进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平,耿东,魏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76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平,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耿东,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魏进芬,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张家平与被执行人耿东、魏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耿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某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