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958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张某甲,现年14岁。婚前相处短暂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两地生活,感情也一般。XXXX年X月XX日被告要参加同学聚会,我不让被告去参加聚会,他将我眼角打出血,XXXX年X月XX日我发现了被告的出轨行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张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及债权。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较好,原告说我出轨多年不是事实,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女儿的学业和成长,我们应求同异存,多些理解与包容,共同维系好这个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女儿张某甲,就读于张家口某中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薄弱,被告张某某出轨多年且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照片,并让证人张某、董某乙出庭作证。被告否认出轨多年,并提出悔过书与保证书的内容都是按原告的意思所写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家庭和睦,不让家庭破散;被告不认可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提出家庭生活中双方因缺少沟通,难免发生磕磕碰碰。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当互敬互爱、互相扶助,加强沟通,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张某、董某乙的证言,虽然证明了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也证明了被告有悔过之心,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妍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