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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井陉县天长镇东窑岭村。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年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