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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姣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180号原告彭姣,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美清(系原告之夫),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坏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卓精华,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志明,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法制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群辉,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法制处科员。第三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国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松竹,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姣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姣负担。审 判 长  宁跃武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妮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