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甲,农民,群众。2015年2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5年3月3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宋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8日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10月26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孟某甲在其承建的玉田县虹桥镇北杨庄小学、玉田县亮甲店镇观音寺小学、玉田县虹桥镇珠树坞钢结构三个工地的部分工程施工期间,拖欠白某等4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截止2013年10月28日发包方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某甲已将上述三个工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人孟某甲。2014年1月23日,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孟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孟某甲具有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能力,在限期期满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辩称,他对指控他欠工人工资的数额有异议,主体工程以外的工人工资不属于他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应由他支付,他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孟某甲承建的玉田县虹桥镇北杨庄小学、玉田县亮甲店镇观音寺小学、玉田县虹桥镇珠树坞钢结构三个工地的部分工程施工期间,拖欠白某等4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截止2013年10月28日发包方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某甲已将上述三个工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人孟某甲。2014年1月23日,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孟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孟某甲具有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能力,在限期期满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孟某甲供述,他手下有个干活的班组,组长是周某,周某在工地上操持着工人干活,管带工给工人记工。2012年11月份,他承包了刘某甲北杨庄小学、亮甲店观音寺小学、珠一村一个钢结构基础厂房三个工程。他从刘某甲处支款给刘某甲打支款条,共给刘某甲打了11万余元的支款条,但他实际支款107000余元,北杨庄小学工地扣了5800元。他支的款给工人开了将近9万元,其余自己开销了,这三个工地工程他还欠周某2万余元,其他工人大约5万元,合计还欠工人7万余元。合同内的工钱他与刘某甲结清了,北杨庄小学二次结构和架子工的工钱没有结算,他给刘某甲打的收条都是合同内的工钱。证人刘某甲证实,2012年11月23日,他将北杨庄小学教学楼的木工支模活承包给孟某甲,按照合同约定他应该给孟某甲93000元,实际他给孟某甲87200元,扣除5800元支模不合格剔除混凝土的工钱,他与孟某甲结清了工程款,孟某甲给他打了结清工程款的收条。孟某甲在北杨庄小学施工期间还给他干过亮甲店观音寺小学教室的木工支模,这工程是数工大约180元一个工,2013年5月28日他给孟某甲10000元,结清这工程工钱,虹桥镇珠树坞信用社对面他承包的基础工程把木工支模承包给孟某甲,完活后他给了孟某甲14000元结清了工程款。被害人周某陈述,2012年11月份,孟某甲从刘某甲处承包虹桥北杨庄小学教学楼木工支模工程,孟某甲找他给带工、记工,他给孟某甲找工人干活,大部分工人是他找的,有时孟某甲也负责找,孟某甲每月给他8000元工资,工人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80元,在此期间,孟某甲还在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珠树坞工地承包过活,这三个工地工人工资总计134560元。他向劳动局提供的工资表都是他记录的这三个工地的工人工资,工人用工情况都属实,根据工资表孟某甲还欠44个人,85600元工资,工人们对这份工资表都认可,还欠他工资18000元。孟某甲具体开支多少工资他不清楚,还欠工人工资是8万多元。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2年12月至2013年6、7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观音寺小学工地、珠树坞工地干过活,是周某找的他,孟某甲负责开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80元,孟某甲分三次给了他7000元工资,还欠他10460元工资,另外孟某甲还欠他别的工地的工资。被害人侯某陈述,2013年5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了3天活,是周某找的他,工资是200元一天,工资没有给付,欠他工资600元。被害人田某陈述,2013年3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木工支模的活,每天工资180元,给他开了900元工资,还欠他工资720元。被害人郝某陈述,2013年4月份,孟某甲找他在其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过活,有2天是每天工资200元,有6.5天是每天工资150元,合计1375元,在观音寺小学干1天活,工资150元,上述工资都没有给付。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3至5月份期间,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干了17天活,工资总共是3340元,孟某甲、周某各给他开过一次工资,还欠他230元工资。被害人郭某甲证实,2013年3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干了3天活,每天工资150元,工资未给付。被害人郭某乙陈述,2013年4、5月份,她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干11天活,因她干活时间短,给她算10天的钱,每天工资100元,共1000元工资没有给付。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共干了16天活,每天工资180元,给他开了1000元,还欠他工资2000元左右。被害人孙某陈述,2013年3至6月份期间,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过10天活,每天工资180元,共欠他工资1800元。被害人陈某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过4天活,周某答应每天工资200元,欠他工资900元。被害人白某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干34天活,每天工资180元,给了他2000元,还欠他4000元,2013年6月份他在珠树坞工地干10天活,欠他工资1800元,共计欠他工资5800元,他们干的活是孟某甲承包的,周某是他们工头。被害人郑某陈述,2013年5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6天活,欠他工资1080元。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13.5天活、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2天木工支模活,每天工资180元,共计欠他工资2790元。被害人包相喜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北杨庄小学工地干16天活,周某找的他,每天工资180元,欠他工资2880元。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3年3月6日开始,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19天活,每天工资180元,工资3420元没有支付,另外还欠他其它工地工资。被害人于某甲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2天活、每天工资200元,共计欠他工资400元。被害人唐某陈述,2013年6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共干活20天,每天工资150元,他从孟某甲那支过500元,还欠他工资2500元。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3天活、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4天活,每天工资180元,共欠他工资1260元。被害人孟某乙陈述,2013年5、6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4天活、当时说每天工资200元,应该给他800元,给了他400元,还欠他工资400元,珠树坞工地干3天活,欠他工资600元。被害人刘某丙陈述,他在北杨庄小学工地干过1天活,是周某找的他,欠他工资180元。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3年3、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十几天活、现在还差他6天工资1080元。被害人李某丙证实,他干活的工资给清了,他父亲李春坡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5月份在北杨庄小学工地干25.5天活,应该给工资5100元,已经给了3500元,还差1600元工资没有给。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13.5天活、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2天活,每天工资180元,共计欠他工资2790元。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3年6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4天活、珠树坞工地干2天活,每天工资150元,共计欠他工资900元。被害人于某乙陈述,2013年3、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27天活,应给他工资5400元,给他开了5天工资,还差他工资4400元,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9天活,应该给他1800元,一分没给,工资是按每天200元算的。被害人宋某陈述,2013年4、5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9天、应该给他多少钱他说不好,珠树坞工地干活2天,应该给他400元,这些钱一直没给。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1天,工资180元没有支付。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1天,工资180元没有支付。被害人章某陈述,2013年6月份,她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3天,每天工资150元,应该给她450元,这些钱一直没给。被害人张某己陈述,2013年6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1天,珠树坞钢结构工地干活3天,每天工资150元,共计欠他工资600元。被害人赵某陈述,2013年3、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5天,每天工资180元,共计工资900元没有给付。被害人于某丙陈述,2013年4、5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4天,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活4天,每天工资180元,共计欠他工资1440元。被害人于某丁陈述,2013年开春,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4天,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活4天,每天工资180元,共计欠他工资1440元。被害人于某戊陈述,2013年开春,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3天,每天工资180元,工资共计540元,一分没有给,他儿子于成群在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4天,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活5天,每天工资180元,共计1620元没有给付,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活4天,每天工资180元,共计工资1440元没有给付。他姐夫于瑞山在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2天,每天工资180元,共计工资360元没有给付。被害人于某己陈述,2013年4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6天,周某刚开始找他时说每天工资200元,先干那两天,按每天180元支付给他360元,还差他4天工资720元没有给。被害人于某庚陈述,2013年3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5天、周某是带班的,刚开始找他时说每天工资200元,先干那两天,按每天180元支付给他360元,还差他3天工资540元没有给。被害人于某辛陈述,2013年4、5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4天,周某是带班的,刚开始找他时说每天工资200元,先干那两天,按每天200元给的他,之后干那2天说按180元一天,一直没给。被害人于某壬陈述,2013年4、5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5天,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干5.5天,每天工资180元,开了2天工资,还差8.5天工资1530元没给。被害人张某庚陈述,2013年4、5月份,他在孟某甲承包的北杨庄小学工地干活4天,开了2天工资,按每天180元开的,还差他2天工资没给。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玉田县公安局移送材料证实,孟某甲与刘某甲达成承包工程协议,将北杨庄小学工地、亮甲店观音寺小学工地、珠树坞厂房三个工地的木工活承包给孟某甲。2014年1月8日,白士合等44名工人投诉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某甲、孟某甲拖欠工人工资,经与刘某甲核实情况,刘某甲称已将所有款项支付给孟某甲,并提供了支领条。2014年1月23日,将刘某甲、孟某甲找来进行详细询问,经了解,孟某甲合计拖欠工人工资85600元,当即对孟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孟某甲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孟某甲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2月18日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孟某甲在此期间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办案说明证实,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多次到孟某甲家和孟某甲参与施工的工地寻找孟某甲未果,侦查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孟某甲,孟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调查,孟某甲长期不在家,没有固定住所,后对孟某甲刑拘网上追逃,2015年2月18日孟某甲被抓获归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甲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欠工人工资数额提出异议,并辩解其合同以外的工人工资不应由其支付,经查,周某是孟某甲雇佣的带班人员,负责记工,其所提供的欠工人工资数额与工人所陈述的所欠工资数额能够证实被告人孟某甲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三个工地尚欠工人工资8万余元,且能证实其上述工人是受雇于被告人孟某甲,故被告人孟某甲的上述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