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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杜凯与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凯,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杜凯,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红艳,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总厂退休职工。关于杜凯诉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王红艳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杜凯返还借款11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杜凯支付从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到2015年10月2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11.75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634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14,945.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