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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元军与唐秀果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