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元军与唐秀果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