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马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崔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某在答辩期内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鄄城县什集镇吴店行政村西马庄村,请求将该案移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马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鄄城县什集镇吴店行政村西马庄村75号,属鄄城县辖区,有鄄城县什集镇吴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和鄄城县什集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在卷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马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存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