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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侯俊彬与王新桥、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彬,王新桥,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侯俊彬,居民。被执行人王新桥,滨州市××桥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侯俊彬申请执行王新桥、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滨州市共盈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所拍卖被执行人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渤海四路736号建翔新苑15号楼(房产证号20××81)105.106.107.108号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渤海四路763号建翔新苑15号楼,房产证号20××81项下的105.106.107.108号房产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