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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刑经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钧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刑经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钧,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2014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钧受贿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玉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钧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钧退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四百三十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钧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三百五十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元,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钧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宗昆代理审判员  梁冬媛代理审判员  扈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