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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军休宏仁堂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军休宏仁堂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168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军休宏仁堂药店,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邱姝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诉济南军休宏仁堂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军休宏仁堂药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对被告济南军休宏仁堂药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晓辉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本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