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郝增文、天津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郝增文,天津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四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99号原告王晓丽,无职业。被告郝增文。被告天津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四建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丽与被告郝增文、天津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四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郝增文、被告天津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时,原告王晓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晓丽负担。审判员 季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